药物雾化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540158号
型号规格
6ML-I,6ML-II,6ML-III,15ML-I,15ML-II,15ML-III,20ML-I,20ML-II,20ML-III
结构及组成
产品组成中端盖、管子(包括接头)、分流器、上盖、吸引管、药杯、内盖为必配件,吸嘴、面罩(包括织带)、波纹管为选配件。雾化器最大雾化量应不小于0.1ml/min,工作压力为0.10Mpa~0.22Mpa,耗气量为4L/min~8L/min;产品面罩采用聚氯乙烯材料制成,细胞毒性应不大于I级,应无迟发型超敏反应,无皮肤刺激;产品吸嘴采用聚丙烯材料制成,细胞毒性应不大于I级,应无迟发型超敏反应,无粘膜刺激;产品消毒后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真菌不得检出。雾化器若采用环氧乙烷消毒,其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适用范围
产品利用气源使液体(药物)生成气溶胶,用于对患者进行药物气溶吸入治疗。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