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综合诊疗台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540291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喷雾装置、吸引装置、除雾装置、欧式管通气装置、托盘、支架、 照明灯、台面、箱体组成,吸引头、喷枪、欧式管采用符合YY0294.1规定的M号不锈钢材料制成,连接用管采用医用硅橡胶材料制成。产品照明灯色温为3200K±500K;吸引装置产生的吸力在-0.1MPa~-0.01MPa范围内;欧式管通气装置能送出0.01MPa~0.15MPa的气流;除雾装置开启10s后,温升不小于30℃;喷雾装置连续喷20s后,喷出的液体量应为2ml~4ml;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符合注册产品标准附录A的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医疗机构为患者进行耳鼻咽喉疾病作诊断和治疗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