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005号
注册人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闲兴路31号8栋3-5层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的口腔材料制作。局部可摘义齿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全口可摘义齿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或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产品除组织面外,假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应达到Ra≤0.025um;树脂基托不能有肉眼可见的气泡和裂纹,铸造的基托、连接体和卡环内部应无气泡夹杂;活动修复体上下颌应咬合自然,就位后无明显翘动,锁扣与支撑牙牢固锁紧,不得任意松动;使用的金属硬度应大于220HV;活动修复体中树脂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能承受15N压力不会断裂;产品的生物性能指标及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