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107号
型号规格
总义齿型(Ⅰ型)、铸造金属支架型(Ⅱ型)和局部可摘型(Ⅲ型)
结构及组成
Ⅰ型由树脂牙和义齿基托聚合物加工而成;Ⅱ型由镍铬烤瓷铸造合金(或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Ⅲ型由钴铬钼铸造合金、镍铬烤瓷铸造合金、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聚合物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复合加工而成。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材料制作。产品表面不应有锋棱、毛刺等缺陷,树脂牙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泛白、无杂色、无变形;采用的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0.025微米;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咬合应自然,无卡口、无特别异物感;树脂牙与基托应联结牢固,表面承受15N压力而不出现变形、断裂等不良;锁扣与支撑牙应锁紧,不得有松动;产品的生物性能指标和金属元素限定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