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167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材料制作。I型(全口可摘型)由树脂牙、造牙树脂(基托树脂聚合物)加工而成,II型(局部可摘型)由树脂牙、造牙树脂(基托树脂聚合物)和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产品应外观光滑、有光泽、无裂纹等缺陷;金属材料的硬度应不小于160HV,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Ra≤0.025um;修复体就位后应咬合自然,无卡口、特别异物感;修复体中的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连接牢固,能承受15N拉力而不出现变形、断裂等不良。产品的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