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175号
型号规格
局部可摘义齿(I型)、全口可摘义齿(II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I型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II型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或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修复体表面应光滑,不应有锋棱、毛刺、裂痕等缺陷;修复体中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应达到Ra≤0.025um;锁扣与支撑牙应牢固锁紧,不得任意松动,上下颌应咬合自然,无卡口、无特别异物感;树脂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能承受15N压力不会变形、断裂;性能指标:活动修复体无口腔粘膜刺激反应、细胞毒性不大于1级、无迟发型超敏反应、无急性全身毒性(经口途径)反应、无遗传毒性。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