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30186号
型号规格
I-1-1型、I-1-2型、II-1-1型、Ⅱ-1-2型、I-2-1型、I-2-2型、I-2-3型、II-2-1型、II-2-2型、II-2-3型、I-3型、II-3型、II-4-1型、II-4-2型、II-4-3型、II-5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Ⅰ-1-1型、Ⅱ-1-1型采用钴铬烤瓷铸造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Ⅰ-1-2型、Ⅱ-1-2型采用镍铬烤瓷铸造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结而成,I-2-1型、II-2-1采用钴铬烤瓷铸造合金铸造而成,I-2-2型、II-2-2采用镍铬烤瓷铸造合金铸造而成,I-2-3型、II-2-3型采用镍基烤瓷铸造合金铸造而成,II-3型采用镍铬烤瓷铸造合金、瓷粉和造牙粉制成,II-4-1型采用钴铬烤瓷铸造合金和造牙粉制成,II-4-2型采用镍铬烤瓷铸造合金和造牙粉制成,II-4-3型采用镍基烤瓷铸造合金和造牙粉制成,Ⅰ-3型、Ⅱ-5型采用氧化锆块和烤瓷粉烧结而成。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所采用的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采用的氧化锆应具有一定的强度,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100MPa,产品中铀238元素的放射性活度应不大于0.2Bq.g-1;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修复体中瓷牙不得出现裂痕;产品就位后应不明显翘动。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