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雾化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6061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分为面罩式和咬嘴式两种。面罩式由气源接头、导管、雾化器、过渡接、罩体、铝卡、松紧带组成;咬嘴式由气源接头、导管、雾化器、波纹管、三通、咬嘴组成。雾化器应无菌;咬嘴式雾化器的咬嘴应无口腔粘膜刺激、应无细胞毒性、应无致敏;面罩式雾化器的面罩应无皮肤刺激。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灭菌放置七天后,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mg/kg。
适用范围
产品以氧气或者无油压缩空气作为动力源,供雾化吸入治疗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