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101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Ⅰ型由树脂牙和义齿基托聚合物(或造牙粉)加工而成;Ⅱ型由钴铬钼铸造合金、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聚合物(或造牙树脂)和造牙粉材料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复合加工而成。产品表面应抛光,不应有锋棱、毛刺、气孔和裂痕等缺陷;产品金属合金硬度不小于160HV;金属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0.025微米;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树脂牙与基托应联接牢固,能承受15N压力而不变形断裂。产品的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