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128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全口可摘义齿(I型)针对全口牙列缺失患者制作的,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局部可摘义齿(II型)针对牙列缺损患者制作的,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产品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金属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