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129号
型号规格
I-1-1型、Ⅱ-1-1型、I-1-2型、Ⅱ-1-2型、I-2-1型、Ⅱ-2-1型、I-2-2型、Ⅱ-2-2型、I-3型、Ⅱ-3型
结构及组成
固定修复体所用原材料应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I-1-1型、Ⅱ-1-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2型、Ⅱ-1-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2-1型、Ⅱ-2-1型由镍铬合金组成;I-2-2型、Ⅱ-2-2型由钴铬合金组成;I-3型、Ⅱ-3型由氧化锆和瓷粉组成;固定修复体制作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氧化锆陶瓷胚材应具一定的强度,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900Mpa,收缩率应在19%~22%范围内,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单位质量产品中元素铀238的放射性活度应不大于0.2Bq.g-1;耐急冷急热试验时,固定修复体不得出现裂痕;金属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