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13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I-1型(全口义齿)由钴铬钼合金、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I-2型(全口义齿)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II-1型(局部义齿)由钴铬钼合金、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活动修复体所用的铸造合金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200HV。修复体中合成树脂牙与基托应连接牢固,应能承受15N压力不会断裂。修复体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用肉眼观察表面应无明显裂痕、刮痕、无气泡,内无气孔夹杂。修复体中卡环应与支撑牙牢固卡紧,不得任意松动。产品的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作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