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380号
型号规格
I-11型、II-11型、I-12型、II-12型、I-21型、II-21型、I-22型、II-22型、II-31型、II-32型、II-41型、II-42型、I-3型、II-5型、I-13型、II-13型、I-14型、II-14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原材料制成。I-11型、II-1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12型、II-1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组成;I-21型、II-21型由镍铬合金组成;I-22型、II-22型由钴铬合金组成;II-31型由镍铬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I-32型由钴铬合金、瓷粉、造牙粉组成;II-41型由镍铬合金、造牙粉组成;II-42型由钴铬合金、造牙粉组成;I-13型、II-13型由银钯合金和瓷粉组成;I-14型、II-14型由黄金合金和瓷粉组成;I-3型、II-5型由氧化锆和瓷粉组成。贱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贵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80HV。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氧化锆陶瓷胚材应具一定的强度,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900Mpa,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单位质量产品中元素铀238的放射性活度应不大于0.2Bq.g-1;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急冷急热试验时,瓷体不得出现裂痕。产品的生物性能指标和金属元素限定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