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398号
型号规格
Ⅰ-11型、Ⅰ-12型、Ⅰ-13型、Ⅰ-14型、Ⅱ-11型、Ⅱ-12型、Ⅱ-13型、Ⅱ-14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I型为冠,II型为桥。Ⅰ-11型由镍烤瓷合金加工而成;Ⅱ-11型由镍烤瓷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2型由钴铬合金加工而成;Ⅱ-1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3型由银钯合金加工而成;Ⅱ-13型由银钯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4型和Ⅱ-14型由氧化锆和瓷粉加工而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贱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贵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80HV;产品的颜色和色泽调和性应与要求的比色板相符;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产品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瓷体耐急冷急热试验时,不得出现裂痕。产品的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