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519号
型号规格
I-11型、Ⅱ-11型、Ⅱ-51型、I-12型、Ⅱ-12型、Ⅱ-52型、I-13型、Ⅱ-13型、I-21型、Ⅱ-21型、I-22型、Ⅱ-22型、II-31型、II-61型、II-32型、II-62型、Ⅱ-41型、Ⅱ-42型、I-3型、Ⅱ-7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应采用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原材料制成。固定修复体制作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固定修复体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固定修复体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