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100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贱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贵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80HV;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氧化锆陶瓷胚材应具一定的强度,烧结后的挠曲强度应大于900Mpa,收缩率应在19%~22%范围内,产品的放射性应满足单位质量产品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