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呼吸过滤器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60565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上盖、下盖、过滤层组成。产品颗粒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0%;在30L/min的流量下压降不应超过0.35KPa;产品的细胞毒性反应应不大于1级、无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刺激指数应不大于0.4;产品无菌,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出厂时残留量不大于10ug/g。
适用范围
产品用于降低患者吸入或呼出颗粒性物质的数量和/或提高输送给呼吸道的气体的水分含量和温度。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