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窥镜图像显示仪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20870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光学接口、单晶片或三晶片CCD彩色摄像机、彩色监视器和仪器车组成。显示仪的视场图形清晰范围应不低于视场直径的70%;显示的图像应清晰、完整、不失真,其偏离度应不大于视场直径的20%;摄像头感应照度应不大于10lx;摄像头的有效像素应不低于40万像素;显示仪应具有图像动态观察且目视与图像实时显示同步、图像显示调节功能。产品电器安全应符合GB9706.1-2007和GB9706.15-2008的规定。
适用范围
供各种医用内窥镜配套使用,作诊断和手术时的图像显示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