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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004号
注册证编号
杭州金美达齿科加工厂
注册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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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岳帅桥12号
产品名称
固定修复体
管理类别
2
型号规格
I-11型、II-11型、II-51型、I-12型、II-12型、II-52型、I-13型、II-13型、II-53型、I-14型、II-14型、II-54型、I-21型、II-21型、I-22型、II-22型、I-23型、II-23型、I-24型、II-24型、II-31型、II-61型、II-32型、II-62型、II-41型、II-42型、I-3型、II-7型
结构及组成
固定修复体所用原材料应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固定修复体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金属合金应具有较高的强度,其硬度应不小于150HV。固定修复体所采用的贵金属合金,其硬度应不小于80HV。固定修复体非烤瓷区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烤瓷部分急冷急热试验时,固定修复体不得出现裂痕。固定修复体生物性能及金属元素限定符合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产品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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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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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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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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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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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2014.01.02
有效期至
2018.01.02
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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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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