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005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I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II-1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II-2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纯钛合金组成。活动修复体加工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活动修复体中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其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出现变形、断裂等不良。活动修复体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活动修复体生物性能及金属元素限定符合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