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346号
型号规格
Ⅰ-11型、Ⅱ-11型、Ⅰ-12型、Ⅱ-12型、Ⅰ-21型、Ⅱ-21型、Ⅰ-22型、Ⅱ-22型
结构及组成
固定修复体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Ⅰ-11型、Ⅱ-11型由镍铬烤瓷铸造合金、烤瓷粉经铸造、烘结成型;Ⅰ-12型、Ⅱ-12型由钴铬烤瓷铸造合金、烤瓷粉经铸造、烘结成型;Ⅰ-21型、Ⅱ-21型由镍铬烤瓷铸造合金铸造而成;Ⅰ-22型、Ⅱ-22型由钴铬烤瓷铸造合金铸造而成。固定修复体所用金属合金的硬度应不小于220HV;修复体的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标准要求。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