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30444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主要口腔材料制成。I型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牙科用钴铬钼铸造合金加工而成,II型由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加工而成。修复体所用金属材料的维氏硬度应不小于150HV。修复体所采用的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金属表面粗糙度Ra≤ 0.025μm;树脂牙与基托联结应能承受15N压力不断裂;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