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医用口罩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901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无纺布、鼻夹、口罩带组成。产品外观应整洁、形状完好,表面不得有破损、污渍;系带型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8N,弹性带型口罩带应弹性良好,两边各拉伸原长的1.6倍,5次后,应不发生断裂或脱落;细菌过滤效率不小于30%;灭菌型产品经灭菌后应无菌,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非灭菌型口罩初始污染菌总数应不超过100cfu/g,并不得检出致病菌;口罩材料原发性皮肤刺激指数不超过0.4,细胞毒性不大于2级,无致敏反应。
适用范围
产品用于普通环境下的一次性卫生护理,或者除致病性微生物以外的颗粒如花粉的阻隔或防护用。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