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片打印机
注册证编号
浙温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310025号
结构及组成
打印机打印分辨率应不小于1200*2400dpi;输出胶片尺寸为210mm*297mm或者297mm*420mm;黑白、彩色首页胶片输出时间分别不超过4.9秒、6.4秒;210mm*297mm横向胶片连续打印速度不低于30张/分钟,297mm*420mm横向胶片不低于17张/分钟;保护接地阻抗、连续漏电流、电介质强度等安全性能应符合GB9706.1-2007标准要求。它由打印机主机、打印纸托盘、托盘导向盖组成。
适用范围
本产品适用于医用纸介质胶片、MPET胶片、电子病历、超声波图像及图文报告等各种医疗病理资料的打印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