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型号规格
Ⅰ-11型、Ⅰ-21型、Ⅰ-31型、Ⅱ-11型、Ⅱ-21型、Ⅱ-31型;Ⅰ-12型、Ⅰ-22型、Ⅰ-32型、Ⅱ-12型、Ⅱ-22型、Ⅱ-32型;Ⅰ-20型、Ⅱ-20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由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Ⅰ—11型、Ⅰ—31型、Ⅱ—11型由镍铬合金加工而成;Ⅰ—21型、Ⅱ—21型、Ⅱ—31型由镍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12型、Ⅰ—32型、Ⅱ—12型由钴铬合金加工而成;Ⅰ—22型、Ⅱ—22型、Ⅱ—32型由钴铬合金和瓷粉加工而成;Ⅰ—20型、Ⅱ—20型由陶瓷材料和瓷粉加工而成。产品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气孔,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裂痕、缺损等缺陷;制作所采用的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注: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具有延迟性)